此外在2011年春,张明杰在担任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主管农村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下属榆树镇党委书记孙某、镇长刘某感谢其下拨征地款而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人民币。
2009年8月,东江公司并购原种场后,张明杰作为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在继续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人民币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受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
三项指控张明杰均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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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9日上午九点半,该案在黑龙江中级法院第二法庭开审,在核对被告人身份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张明杰对于起诉的三项罪名均不予认可,随后公诉人与辩护人对张明杰进行了发问。
法庭上,张明杰表示自己并没有利用职权为魏某谋取利益,同时她讲述了当时原种场改制的背景。张明杰说,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原种场当时濒临破产,医疗保险与工资已经无法发放,“每个月都有员工死亡”,张明杰说,在这种情况下,500多名员工曾到市里上访,区领导限期马上对原种场进行改制,而时任副区长的张明杰说自己属于“临危受命”。希望马上能够改制成功。
张明杰说,自己并非什么专业人员,对于起诉书中所说的合同中是否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并不了解,当时自己只是希望赶紧改制成功。
在对张明杰的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于下午1点半继续开庭,而后公诉人与辩护人先后询问了被告人王绍玉,王绍玉同样对起诉指控不予认可,他表示自己与魏某签订协议并不是为了分配利益,而是向合作伙伴明确各自的股份,同时他也无法代表张明杰的利益。
案件从下午2点半开始进入到法庭质证阶段,截止到下午6点休庭,书证已经质证完毕,今天将继续开庭。